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