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一时不能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当边上报边核实,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上报后续情况,不得延报或瞒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