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包括市和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观(监)测哨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