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各级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总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