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资金投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速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市本级科学技术三项经费(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按不低于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1%安排拨款额度。自治县、区科学技术三项经费按不低于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0.5%安排拨款额度。市级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事业费、科学研究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