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速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

市本级科学技术三项经费(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按不低于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1%安排拨款额度。自治县、区科学技术三项经费按不低于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0.5%安排拨款额度。

市级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事业费、科学研究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