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