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