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