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有条件的乡镇可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