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毒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