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协调解决本地区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四)检查、指导和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禁毒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

(五)组织调查、评估本地区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