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保护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辅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促进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符合规定的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心理康复、生活保障等,应当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