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