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四)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五)帮助戒毒人员戒毒;(六)其他禁毒和戒毒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