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已修改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