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第九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