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