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批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

(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