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之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虽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但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