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已修改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