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挠检查水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挠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挠检查大气、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