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的绿色生态农药和肥料,限制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防止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的污染。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的农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无公害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禁止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