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