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体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新建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已经建成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管网。已建成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应当将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