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九条有效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通知当地殡仪馆运尸火化。无名尸体抬尸费用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承担。对有争议的纠纷案件遗体,存放时间不超过6个月。需要保留的,经有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确认,可以办理续存。存放期内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或者存放人负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