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殡仪服务人员失职造成骨灰丢失或者错付,殡仪服务部门应当赔偿丧户损失,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对殡仪服务人员刁难丧户,向丧户索取钱物,由管理部门负责令其如数退还丧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