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六章 路政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超限运输应当承担赔(补)偿责任,赔(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公路赔(补)偿标准执行。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污染公路路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造成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障保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