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整治的公路,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项调查、鉴定。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