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行现场检查,提取资料和检测样本。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