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九条已废止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二)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三)有三名以上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证的专职人员;(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规范;(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