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

(二)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

(三)已出租的公有住宅和公益事业用房;

(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五)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