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二)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三)已出租的公有住宅和公益事业用房;(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五)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