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