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