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研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省内外公开招聘。

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