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当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疾病检查。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接受体检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疾病检查、生殖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