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气象台站现有探测环境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改善或建设新的探测场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