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乡建设、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经其审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