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装置安装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或资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