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报刊、无线寻呼、声讯、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部分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公众媒体不得相互转传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

各种传播媒体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