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一)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二)传授科技、文化知识,提供咨询信息服务;(三)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四)著书立说、修史编志;(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六)参加其他有的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