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

(一)兴办老年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科技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传授科技、文化知识,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三)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教育;

(四)著书立说、修史编志;

(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事纠纷;

(六)参加其他有的社会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