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受法律保护。提倡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作办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