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教育学院有责任培养和培训职业教育师资。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应当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可以选拔优秀毕业生到高等院校相应专业学习,毕业后回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