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