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有重要贡献,制止、检举、揭发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