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

(四)旅游、贸易、服务业;

(五)科技、咨询、信息和环保产业;

(六)交通、供排水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七)房地产业;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