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四)旅游、贸易、服务业;(五)科技、咨询、信息和环保产业;(六)交通、供排水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七)房地产业;(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