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按国家规定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国内转卖或销售,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进口税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