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