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