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计划的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决算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议设立的有关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议设立的有关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