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有效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前,到原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